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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服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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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与条件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